问题 | 减刑的流程有哪些? |
释义 |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如果罪犯不是累犯,不是因为实施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其他一般的罪犯,只要在服刑期间认真的遵守相关规定还是有减刑的可能性的。不过,对犯罪分子的减刑,一般也是由看管监狱先提出减刑建议的。 一、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减刑、假释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也均是由监狱等原关押监所提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但从实际情况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执行地由监狱转至其居住地,实际执行机关由监狱转为当地司法局,后者通过管理监督更能够全面及时地掌握罪犯的改造表现,便于就地及时收集整理其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材料。 对立法本意也应如此理解,从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6款、监狱法第27条的规定就不难看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主要由当地司法局对其执行管理监督,监狱应处于协助执行的地位。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理应成为当地司法局管理监督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况且明确当地司法局享有此项权利,还可以促使罪犯改变对待司法局管理监督所持的消极态度,自觉向司法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特别是改造表现,积极服从管理监督,以争取司法局及时为自己报请减刑、假释。 因此建议立法明确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建议,由其居住地司法局向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由司法局在提请之日起三日内抄送当地县级检察院、罪犯原服刑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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