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对不愿意自动履行判决、裁定、调解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等执行措施,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此时有关单位的需要进行的就是协助行为。协助执行由人民法院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