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第十四条 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投诉第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制定的<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津政发〔1994〕95号)和1997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69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