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三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一个学期以上;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3.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4.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法律依据:《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 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一)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三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一个学期以上;(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三)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期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