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新旧农村宅基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 二、所谓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宅、厨房、畜禽圈、厕所、庭院等)的土地。 3、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除了身边留一个孩子外,其他孩子确实需要另立门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 3、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外地迁入的农民没有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户口已迁入的; 5、退休、退休、退休的干部职工,退休的军人、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但无宅基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然后申请宅基地; 2、一户一子(女)有一个以上(含一个)宅基地的; 3、户籍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4、年龄不满18周岁且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5、虽然在农村居住,但户籍未迁入当地; 6、其他规定不得建造或安排宅基地。 6、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并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