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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外研究生上海落户条件
释义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条第一款条件的除外)。
    2.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回国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于回国后欲在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上海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承受能力,适应放宽相关政策。 
    三、公安机关在受理留学人员回国恢复户口或落户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原户口注销记录或申报的户口登记项目的内容与其回国所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内容不一致、需要进行更正的,应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程序规定,及进一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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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9: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