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cisg第四条第五条对那些问题没有规定 |
释义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当合同未规定某些具体事项时,需参照合同其他条款及公约的通则处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下称CISG)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当合同未规定某些具体事项时,应当如何处理。具体来说,如果合同中对特定问题没有具体规定,那么需要根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该问题的处理方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CISG第四条第五条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限、商品质量标准等。其中,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特别注意到合同中所涉及的其他条款以及与此类似的通用贸易惯例。例如,在商品质量标准问题上,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商品的标准,那么可以参考合同的其他条款及国际贸易惯例来进行解决。此外,如果买卖双方曾经就某些问题达成口头协议或者在之前的业务往来中形成了一些惯例,那么在处理合同中未规定的这些问题时也需要予以考虑。 CISG第四条第五条对合同中未规定的具体事项的处理方式是否有强制效力?是的,CISG第四条第五条所涉及的规定是具有强制效力的。当买卖双方的合同未规定某些事项时,应当参照该公约来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CISG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只适用于合同双方所在国家都是CISG缔约国的情况下。 CISG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如何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未规定的具体事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参照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判断。同时,CISG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具有强制效力,适用于合同双方所在国家都是CISG缔约国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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