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票一二三联分别为: 1、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即销售方记账凭证; 2、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3、第三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即购买方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开专票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