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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统计
释义
    本文介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和股东资格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是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人数是有上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一、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出资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发起人的区别是什么
    发起人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或者是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股东。发起人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还须承担发起人的义务。受让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而成为股东的,不是发起人。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审核的实践,能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一)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二)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三)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四)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五)具备法人条件并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发起人。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七)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民事主体,不可作为发起人。
    (九)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结语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发起人人数是有上限的。发起人应当有两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并且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限公司破产后的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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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5 22: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