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义 |
释义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导致事实上无人照料和抚养,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对象: 主要包括四类: 1、父母双方弃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1年以上,下同)、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或重残(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下同)、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及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3、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 4、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托养审批程序: 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儿童所在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提供临时托养协议等相关入院证明材料,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批。临时托养在福利机构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福利机构的集体账户。享受低保对象救助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按低保对象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如该儿童或其监护人已有社保卡或其他社会救助发放账户,应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至该账户。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散居审批程序: 1、对于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需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由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2、直接拨付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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