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具体如下: 1、国家教育权是国家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行政权、私法权、监督权。 2、学校教育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权利。由教育法律、法规确定。 3、社会教育权是教育法规定的各种社会组织在教育活动中的权利。在现代社会,各种社会组织以多种方式广泛参与教育,在此过程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4、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1、按照能力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应的教育。国家和社会应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应的教育。 2、享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不因除能力之处的民族、种族、职业、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不平等的待遇。 3、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