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由行政主管保管,财务和法定代表私人印章分管; 2.建立登记簿,经济类合同的进行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带出公司,需审批同意;禁止在空白文件盖公章; 4.加盖公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与印章一致;为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的存在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一部法律,主要包括印章管理、印章经营单位管理、罚则的内容。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分为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分为钢印、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一律为圆形。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5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印章直径为4.2厘米,办事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专用印章必须小于名称印章且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办事机构印章中的办事机构名称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中的财务专用、合同专用等字样,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会印章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条 印章使用审批。印章使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审批制度。 第三条 严格印章使用管理。印章使用时必须有审批手续和用章登记,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用章范围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拒绝加盖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