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 (1)分案申请书中应填写分案申请事实及理由等; (2)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 法定期限是2个月。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