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母女同父的继承权问题 |
释义 | 继承权主体的确定是遗产继承中的关键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权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也可以将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可以指定扶养人作为继承人。此外,胎儿也有保留继承份额的权利。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权主体的确定依据法定继承关系来判断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法律分析 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是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可以彼此继承遗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继承权主体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和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被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人。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是被继承人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协议中指定的人。在遗产继承纠纷中,确定继承权主体是首要任务,依据法定继承的亲属关系来确定具有继承资格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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