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担保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字确认的担保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不懂,是自己的过错,不属于被骗。 2、法律是向社会公布的,一经公布,即认为社会公众都对法律条文的知悉和理解。社会公众已自己不知道法律规定、法律责任为逃避责任的,法律不予支持。 3、如在提供担保过程中,债权人确有欺骗行为,故意利用担保人不熟悉、不了解,诱导担保人作出错误担保的,可以认定担保无效。这种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提供当时签署担保时具体被欺骗的证据。 4、另外,如果担保人是被债务人欺骗,不论欺骗是否成立,都不影响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