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联社属于体制内吗 |
释义 | 省联社是一个正规且福利待遇好的单位,属于企业。 省联社是省政府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合机构)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对农合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责。 省联社主要是管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两种形态,可以说是向银行转化的两个阶段的形态。农村信用社为最初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为适应于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而生。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实现商业化经营,性质已接近于商业银行。 省联社的主要职能是: 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规范、有效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组织电子化和综合业务网络建设和管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选举理事、监事和聘用主要管理人员,负责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理事长(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考核提名; 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培训;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资金调剂和融通,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等。 省联社不具体经营存贷款业务。 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 第二条 强化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服务性 省联社应根据法人机构资金运营能力差异及其客观运用需要,按照市场化、差异化原则,提供安全有效的资金业务服务。 (一)实施分类服务与指导。对于具备交易资格与自营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应积极支持其自主运用富余资金,指导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对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监管评级水平较低、尚未取得交易资格或缺少自营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可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运用服务。 (二)改进服务方式。省联社应以向法人机构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和投资渠道为主要服务方式,由法人机构依据省联社提供的信息及渠道与对手方直接进行交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J行三方协议运作,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集资金后统一运用的业务占比。省联社应加强资金业务研究,为法人机构提供市场分析、风险预警等信息服务。 (三)规范资金来源与运用。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缺乏投资渠道、缺少自营能力以及尚未取得交易资格的法人机构,确需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省联社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流动原则,除存放同业外,可慎重选择低风险品种进行投资,如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含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及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债券投资应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凡是交易账户浮亏超过已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0%或银行贩户减值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严禁投资购买债券。 (四)合理分配收益。省联社资金业务收益应按照“资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则进行分配,支付法人机构的综合收益(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上存资金利息以及返还利润)不得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省联社不得违规截留资金业务收益,不得从中列支应使用管理费开支的项目。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用于困难机构帮扶、系统流动性支持以及其他合理的公共支出项目。省联社应按季度向法人机构通报资金业务上存、投资以及收益分配使用等情况,并抄送属地银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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