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企行政级别有:正部级、副部级、正厅副厅、正处副处、正科级、副科级。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律客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