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董事的权利: 1、执行董事会决定和决策公司日常事务的权利; 2、出席董事会,对董事会有决议权; 3、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董事由股东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少、规模小的,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此时,执行董事一般为董事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