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增值税 只对“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土地增值税是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下面来随小编更加详细的了解土地增值税及其 纳税 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 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 外资企业 、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1、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 2、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3、征税范围比较广; 4、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5、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三、计税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 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