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诺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
释义 | 承诺撤回和撤销区别在于: 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1、从表现形式上看: (1)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2)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 (1)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 (2)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承诺的撤回和撤销规定如下: 1、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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