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犯罪起点 |
释义 | 1、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定刑标准是什么 破坏电力设备罪定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新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行为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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