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以,社区的工作职责是监督、指导、协调、不具备物业管理的资质,也不具备专业的素质是政府下派的一级组织部门。社区其实在服务功能上,是有能力兼容物业服务的。因为物业服务本质上是协调人力,而社区自然也有这样的能力。同时,社区会给居民一种更舒适的“关系”,对于居民来说,社区是“我们的机构”,而物业则是“我们雇来的公司”,在信任度和情感体现上,无疑会有巨大差异。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