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融资的工具有哪些? |
释义 | 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所发行的、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具有短期性、可逆性、负担性和流通性等特点。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的权利、发行目的、期限、收益和风险都存在不同。 法律分析 债务融资工具的全称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它指的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所发行的、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 一、债务融资的特点 债务融资主要包括以下特点: (1)短期性,即债务性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而且这个期限均是比较短的; (2)具有可逆性,即企业采用债务性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拿到相对的资金,届满就要偿还相应的金额,并且要支付利息; (3)负担性,即企业采用债务性融资方式获取资金,不仅仅需要支付本金,还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 (4)流通性,即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这样企业就可以从中获得利益。 二、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有什么不同 1、权利不同。债券是债券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用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与表决,行驶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3、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变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4、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5、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 结语 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机构所发行的、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具有短期性、可逆性、负担性和流通性等特点。与股权融资相比,债务融资的权利、发行目的、期限、收益和风险都存在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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