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霓虹灯设置在建(构)筑物相应位置的应严格控制体量,与建(构)筑物相协调; (二)在同一建(构)筑物上设置的霓虹灯、门头牌匾,其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相协调; (三)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和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四)独立支撑式霓虹灯不得占压盲道、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 (六)明确开关使用时间,找相应负责人对其妥善维护看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