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他人权利障碍的忽略。比如说,涉案房产上存在抵押,此时案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房屋因存续抵押无法办理过户至其名下;二 是对政策限制的忽略。比如说,涉及到借名买房时,在该种情况下,案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政策原因受到限购,涉案房屋无法过户至名下;三是消极不行使登记权利。比如说,案外人对于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的房屋无正当理由,未在合理时间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案外人本来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行使物权登记请求权并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物权变动的使命,但却没有行使,不能视为买受人有过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