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 |
释义 | 不可以 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没有发票的费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 1.费用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如咨询费、代理费等等),则按销售方税务登记类别有不同规则: (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收款收据不能税前扣除。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凭收款收据及转账付款凭证、内部审核凭证扣除。 此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 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15万(按季纳税45万)以下(最新标准)。 2 、费用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如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等),可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及内部付审核凭证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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