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调研员是国家公务员的一种,属于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只在市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级调研员等同于副处级。按原来的规定,晋升副调研员,必须担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而晋升四级调研员,则需要乡科级正职或者一级主任科员晋升两年以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副县长的产生方式是什么 1、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各地换届选举副县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差额选举; 2、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产生。如届中出现因工作变动副县长出现缺额,而在人代会期间,可由大会补选副县长,既可差额选举,也可等额选举;3、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人代会闭会期间,因工作调动,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可以任命个别副县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