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籍迁入的办理流程如下: 1、拿上户口本、身份证和准迁证直接去你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迁移证; 2、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准迁证》; 3、然后由本人持《户口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向入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需要的资料: 1、身份证和户口本; 2、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3、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 4、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5、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6、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7、准迁证等其他必要性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