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劳动者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过错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