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入户东莞城镇,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条件:1、在东莞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东莞户籍人员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4、在广东省内参加社会保险5、持东莞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对于2017年东莞户口迁入条件中的积分条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申请入户的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当申请人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100分时,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入户资格。 经实施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