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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制定国家秘密事项范围细目
释义
    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明确,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法律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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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