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要求: 一、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干预或授意办案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二、严禁私设小金库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私分、挪用、违规处置、使用涉案车辆、财物。 三、严禁下达罚没款指标或利用职权指使、纵容、默许下属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四、严禁违反车辆配备和管理规定,公车私用,耍特权、逞威风,开“特权车”“霸道车”。 五、严禁违规插手经济纠纷,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干预工程建设,向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强制推销、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 六、严禁违反执法规定,参加案(事)件当事人、请托人的宴请或接收当事人、请托人馈赠的财物。 七、严禁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经商办企业,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安排、纵容、默许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九、严禁参与赌博、接受色情异性按摩,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 十、严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参与、变相参与社会黑恶势力活动或充当其“保护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