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