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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的具体步骤是什么
释义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知识点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几种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方式一般有三种: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中关于罚款的规定是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这里所规定的“按日计罚”的制度,是指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连续按日的罚款。污染时间越长,罚款数额越大。
    但是这个数额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中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处一定要分清楚什么是“同一违法行为”。还要注意一点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也是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的。
    那么什么时候会出现“责令停产停业”呢?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从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责令停产停业这一处罚方式所适用的具体情形,而且还表明了对污染企业适用这种处罚方式的要求——并不是每一级相关部门都有职权。责令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行为主体是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更加严重的污染情形、需要责令停业、关闭的污染企业,还需要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同意。
    除此之外,行政拘留作为一种处罚措施,所用的场合并不是很广泛。首先它的适用情形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基本上对象全是对“拒不执行”的严重污染企业。其次,行政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最后,因为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所以《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这个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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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