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子女自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申请书 申请人:XXX 申请理由: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日期:20xx年X月X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