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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摩托车使用年限的规定是什么
释义
    摩托车使用年限的规定如下:
    1、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年至9年,可申请延长至10年至12年;
    2、其它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年至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年至13年;
    3、累计行驶里程达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需要报废。
    报废摩托车手续办理的流程:
    1、车主需要先准备好办理手续的相关材料,车辆的登记证、养路费的缴费凭证、车子的行驶证、还有车主本人的身份证,然后就可以前往就近的车管所申请;
    2、到了车管所之后,需要先领取一张摩托车报废申请表,按照上面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填写,填写好了之后需要将摩托车的车架子拓印下来,然后粘贴在指定的位置;
    3、接着需要到养路办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工作人员会在表格上面盖章签字;
    4、车主拿到了报废单之后,就可以推着摩托车前往指定的报废企业将摩托车进行报废;
    5、报废企业对摩托车进行拆卸之后,会给车主出具报废证明,还有会将摩托车上面的牌照拆卸下来交给车主;
    6、车主拿到报废证明以及旧的车牌就可以回到车管所,然后将报废证明还有旧的车牌交还给车管所,这样就完成了摩托车的整个报废流程。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
    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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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9:2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