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收养女儿的条件
释义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收养小孩的流程有申请,审核、评估,登记三个程序:
    1、申请。
    收养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核、评估。
    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_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登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_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 5: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