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女儿的条件 |
释义 | 收养女儿的条件具体如下: 1、领养当事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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