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学校保护、生命健康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姓名权、肖像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中,对社会应履行的法律责任作了较明确规定,主要有: (1)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对博物馆、文化馆、公园、体育场等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应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应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严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4)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5)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6)对已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