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民法典起诉离婚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对离婚的规定及起诉流程。离婚程序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证据、递交法院、受理、副本发送、开庭、判决等步骤。根据法典规定,可通过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家庭暴力、感情破裂分居两年等。军人配偶需征得同意,女方怀孕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后,双方可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离婚可通过协议或诉讼办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起诉离婚流程是什么? 《民法典》起诉离婚流程是: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二、《民法典》对于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之间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双方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是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来进行协议离婚的,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来办理诉讼离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诉讼所需证据、递交起诉状和证据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发送起诉状副本给对方、安排开庭时间并发送传票、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原告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民法典》对于离婚的规定包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协商一致的可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一方要求离婚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还涉及到重婚、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根据司法实践,夫妻离婚是常见情况,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法处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办理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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