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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都享有抗诉权
释义
    各级检察院对法院已生效享有抗诉权。生效判决的抗诉的规定是按照上述的程序来提出抗诉,也就是地方的个体的检察官认为同一级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情况之下,在抗诉期间内所提出的抗诉,还有一种是按照再审的程序来进行抗诉,两种程序完全不同。日常生活当中,对于生效的裁判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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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5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