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财报披露规则 |
释义 | 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即七、八月份)。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为在指定报刊披露其摘要,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正文。中期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等。 一、什么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通常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作为综合反映企业单位年末财务状况、全年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报告,在沟通企业单位管理层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之间起着十分重要的桥梁作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公司一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综合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还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二、上市公司哪些事项需要公告 需要公告的有: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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