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监高窗口期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现就大股东及董监高交易窗口期的相关要求,规定如下: 1、禁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买卖的窗口期包括: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构成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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