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反倾销法中所规定反倾销税的数额,应当按照完税价格乘以反倾销税的税率进行计算。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一条 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的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二条 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