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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释义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以下各类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珍部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所(室);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监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它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医疗机构的房屋、场地、财产和设施,不得非法向医疗机构摊派和收费,不得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医疗机构应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技术建设,强化医疗技术效益,简化诊疗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及时为伤病员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维护伤病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服刑期间的罪犯;
    (四)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休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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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3: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