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 1、股份制改造和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2、假破产真逃债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3、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 4、假合资进行套钱; 5、决策失误,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 6、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