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释义 | 【招标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均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特级和一级建筑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规划部门核准用地范围的图纸和文件; 设计任务书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建筑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活动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成果报告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向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备案后,发送投标单位。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需经市勘察设计管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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