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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按照管理权限可以队友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
释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被监察委员会所吸收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的法律监督的意义并不突出,职务犯罪侦查和与预防职能实质上属于权力制衡,而不属于检察机关本来享有的法律监督职能。职能整合并不会改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最具刚性的权力却并不具有检察权的本质属性。相反,侦查权的配置与检察权设置的初衷存在紧张关系,因为侦查和起诉职能同体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现代法治精神,有悖于侦、诉、审相互制约的宪法原则,侦查权的转隶有利于突出检察权的司法属性。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监察委员会之后,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突出地表现为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的行使,诉讼监督包括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民事行政监督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等,这些职能具体表现为,审查批准逮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是否提起公诉。针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以及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这些属于典型的法律监督权。
    法律依据
    《监察法》草案第45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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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