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人大代表权利 |
释义 | 人大代表主要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 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提议权,言论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权等。有权利就有义务,身为人大代表,应该合理恰当地使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代表法》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法》第三十一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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