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不同和联系? |
释义 | 在法律中身份权和人格权的不同在于内容、权利性质、诉讼时效、取得原因、利益归属、权利期限。两者侵犯的民事主体不同,当事人可以提出的主张就不同。人格权是单纯的权利,而身份权还包含义务。两者的诉讼时效,所得到的利益最终到谁手中也不同。人格权并没有期限但身份权有。 (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取得。 (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故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身份权的对世性和对人性,构成了这样一种特殊的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例如,配偶权首先是一个绝对权,是对世性的权利,对世宣告只有该夫妻之间才是配偶,确定只有他们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具有这样的身份地位,其他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样的配偶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诉讼时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而其它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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